新政策哪些企业和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新政策哪些企业和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详细内容如下: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服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为主营业,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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