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有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须保守公司秘密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负责人,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经营,对公司的情况非常熟悉,知悉公司的许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为公司履行保密义务提出要求。
公司作为有独立利益的生产经营组织,是有许多不应为外人所知的秘密的,或者是公司本身认为是秘密的东西,比如公司的专利技术,某种专有的生产工艺,未申请专利的设计,客户的资料,销售的策略,产品的某些技术资料,财务会计的预测,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等。对于这些公司秘密,在中有一些是要作为信息公开披露的,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查阅;还有一部分内容由公司股东会同意视公司的需要作出披露,这里包含着一部分经营方面的资料。除了规定的和股东会同意予以披露的公司资料外,其他的属于公司秘密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都不得泄露。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所必须的。
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也是由于每一个公司在市场经济中都有自己的秘密,或者说是对其竞争者有价值的资料,而公司秘密的主要泄露者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对此制定规则是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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