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你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合格了吗?

新政策你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合格了吗?详细内容如下: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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