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不能与员工约定少缴社保?-代办营业执照

企业能不能与员工约定少缴社保?-代办营业执照详细内容如下:

  被告徐汇区人保局辩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原告没有为其员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是明确的,被告徐汇区人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确。

  被告上海市人保局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降低社保缴纳基数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不足。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9月10日在原告处工作,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按照上海职工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未按照王先生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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