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优化 纳税申报方式简化-代办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优化 纳税申报方式简化-代办营业执照详细内容如下: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税总局

  关于发布《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总局关于发布〈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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