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合法资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食品经营活动十分频繁和多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也相应地较为复杂和严格。本文将介绍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步骤和条件,帮助有意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的流程和要求。
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活动,包括食品加工、食品包装、食品贮存等;
食品流通活动,包括食品批发、食品零售、食品运输、食品仓储等;
餐饮服务活动,包括餐馆、饭店、食堂、小吃店、快餐店、外卖店、饮品店、冷饮店、糕点店、面包店、烘焙店、糖果店、茶叶店、咖啡店、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旅馆、民宿、农家乐、网吧、电影院、剧院、演出场所、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食品的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农民种植、养殖、收获、屠宰的农产品,以及农民自制的食盐、食醋、豆制品、食用油等;
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农民自制的食盐、食醋、豆制品、食用油等;
农民在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农民自制的食盐、食醋、豆制品、食用油等;
个人或家庭自制的食品,以及个人或家庭自用的食品;
个人或家庭在社区、街道、居委会等范围内举办的节庆、纪念、祭祀等活动提供的食品;
慈善机构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救济性质的食品。
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仓储条件;
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合格证明;
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使用、贮存等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
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工艺、质量控制、产品检验、产品标识、产品追溯、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等;
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以及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处置、整改等;
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测、预防、预警、应对、恢复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